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把年卡入园方式从指纹改为人脸识别并停用原通道,法院认定其单方变更合同且超出必要范围处理生物识别信息。
60-second file / 60 秒案卷
先把案件骨架讲清楚
永久案情与每日更新分开;一条新报道不会重写整份案卷。
当前为“已裁决”;主要程序处于裁判。
该案把“不接受人脸识别就无法继续使用已购服务”的现实选择结构带入司法审查,是中国生物识别最小必要原则的重要早期案件。
Case background / 案情背景
谁做了什么,争议如何进入法律程序
郭兵购买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双人年卡,最初通过指纹验证入园。动物园后来把验证方式统一改为人脸识别并停用指纹通道,要求其提交面部信息。郭兵拒绝并起诉,要求履行原合同、退费及删除生物识别数据。
景区人脸识别和指纹识别门禁系统
在合同履行期间单方改为人脸识别,并以无法入园促使消费者提交生物识别信息。
消费者选择权、合同权益以及对敏感生物识别信息的控制受到侵害。
富阳区法院一审后双方上诉,杭州中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
- 事实认定 Claim 已确认
法院查明,郭兵购买支持指纹入园的双人年卡后,动物园单方改为人脸识别并停用原指纹通道。
- 裁判结论 Claim 已确认
一审判令返还合同费用和交通损失合计 1,038 元,并删除郭兵提交的面部特征信息和照片。
- 裁判结论 Claim 已确认
二审强调人脸、指纹属于敏感生物识别信息,处理须有充分告知、同意并符合必要性,不能以单方改变服务方式强制收集。
Questions presented / 核心争议
问题、立场与法院回答分开
“尚未回答”不是遗漏:它说明公开裁判尚未解决该问题。
服务变更下的有效同意
经营者停用原有入园方式后取得的人脸识别“同意”是否具有真实选择基础?
消费者已经付费,拒绝人脸识别将失去服务使用。
年卡购买时约定指纹入园,动物园无权以停用通道迫使其接受人脸识别。
- 事实认定 Claim 已确认
法院查明,郭兵购买支持指纹入园的双人年卡后,动物园单方改为人脸识别并停用原指纹通道。
主张系统升级和统一验证属于经营管理与安全需要。
- 事实认定 Claim 已确认
法院查明,郭兵购买支持指纹入园的双人年卡后,动物园单方改为人脸识别并停用原指纹通道。
法院以合同约定和个人信息处理必要性否定单方强制变更。
- 事实认定 Claim 已确认
法院查明,郭兵购买支持指纹入园的双人年卡后,动物园单方改为人脸识别并停用原指纹通道。
- 裁判结论 Claim 已确认
二审强调人脸、指纹属于敏感生物识别信息,处理须有充分告知、同意并符合必要性,不能以单方改变服务方式强制收集。
生物识别信息的必要性与删除
经营者能否保留为不同验证方式收集的人脸和指纹信息?
生物识别信息一旦泄露难以更换,删除是重要救济。
服务争议结束后,经营者没有继续保留生物识别信息的必要。
- 裁判结论 Claim 已确认
一审判令返还合同费用和交通损失合计 1,038 元,并删除郭兵提交的面部特征信息和照片。
- 裁判结论 Claim 已确认
二审维持退款及删除人脸信息等判项,并增加删除郭兵指纹识别信息。
人脸和指纹均应纳入删除范围,以完整消除不必要处理。
- 裁判结论 Claim 已确认
二审维持退款及删除人脸信息等判项,并增加删除郭兵指纹识别信息。
一审命令删除人脸信息;二审进一步命令删除指纹信息。
- 裁判结论 Claim 已确认
一审判令返还合同费用和交通损失合计 1,038 元,并删除郭兵提交的面部特征信息和照片。
- 裁判结论 Claim 已确认
二审维持退款及删除人脸信息等判项,并增加删除郭兵指纹识别信息。
Decision desk / 裁决与理由
结果不等于无限外推
裁决只按官方文书或法院发布材料记录;上诉与适用范围单独标注。
原告部分胜诉。
- 动物园单方变更年卡验证方式构成违约。
- 案内人脸信息应删除。
- 原合同允许指纹入园,经营者不能在履行期间单方强制改用人脸识别。
- 人脸信息与继续履行争议之间缺乏保留必要性。
返还合同费用和交通损失合计 1,038 元,删除面部特征信息和照片。
普通一审民事判决,仅具说服性。公开典型案例材料仅披露裁判月份,本档案保留月份精度。
维持主要判项,并增加删除指纹信息。
- 处理敏感生物识别信息应满足告知、同意和必要性要求。
- 删除救济应同时覆盖案内人脸和指纹信息。
- 经营者未证明强制改用人脸识别是履行合同不可替代的必要方式。
- 原验证方式所收集的指纹在争议终结后同样没有继续保留依据。
维持退款、删除人脸等责任,并增加删除指纹识别信息。
普通二审民事判决,对本案当事人终局,在其他案件中仅具说服性。
Research views / 学界怎么看
给争议提供框架,不制造“共识”
论文可关联多个案件,但全站只存一份;其存在不改变案件程序状态。
服务变更下的有效同意
BIPA:美国最重要的生物识别隐私法?
BIPA: The Most Important Biometric Privacy Law in the US?
评估 BIPA 的知情同意、禁止牟利、保存销毁、注意义务和私人诉权,既肯定其问责作用,也批评仅依赖通知与选择难以处理生物识别系统性风险。
生物识别信息的必要性与删除
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 1.0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 (AI RMF 1.0)
以治理、映射、测量和管理四组功能组织 AI 风险控制,要求把能力陈述、测试边界、受影响群体、持续监测和问责责任落实到具体使用场景。它是风险管理框架,不直接决定个案法律责任。
News & analysis / 新闻与专业观察
报道事实与作者判断分别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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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技术带来的法律与社会挑战
The Challenges of Facial Recognition Technologies
报道以 Marietje Schaake 的研究和政策观察为主线,梳理人脸识别在偏差、无感收集、数据所有权、执法监控与跨场景滥用方面的问题。
为何关联: 为生物识别案件提供无感收集、执法使用、偏差和跨场景滥用的社会与政策背景。 本次规则匹配仅使用本争点文本及其引用主张,命中 2 个确定性争点词。
查看来源登记 ↓Professional file / 专业档案
程序与裁决效力
普通中国民事案例统一显示为“说服性”;指导性案例另作制度标签,不翻译为英美法上的 binding precedent。
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
- 正式编号
- (2019)浙0111民初6971号
- 法院 / 机构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程序类型
- civil-litigation
- 裁决效力
- 说服性
- 程序锚点日期
- 2019年
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
- 正式编号
- (2020)浙01民终10940号
- 法院 / 机构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程序类型
- civil-litigation
- 裁决效力
- 说服性
- 程序锚点日期
- 2020年
Case timeline / 程序时间线
只放直接案件材料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把郭兵案列入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
-
二审增加删除指纹信息
杭州中院维持主要判项,并增加删除郭兵指纹识别信息。
-
一审判令退费并删除人脸信息
一审认定动物园单方变更入园方式,判令退还相应费用并删除郭兵面部特征和照片。
Claim ledger / 证据主张账本
事实、指控与结论分开写
每条主张保留材料 ID;投诉状不会被升级为事实认定。
法院查明,郭兵购买支持指纹入园的双人年卡后,动物园单方改为人脸识别并停用原指纹通道。
一审判令返还合同费用和交通损失合计 1,038 元,并删除郭兵提交的面部特征信息和照片。
二审强调人脸、指纹属于敏感生物识别信息,处理须有充分告知、同意并符合必要性,不能以单方改变服务方式强制收集。
二审维持退款及删除人脸信息等判项,并增加删除郭兵指纹识别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将本案列入人民法院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
Source register / 来源登记
来源属性比一个裸分数更重要
BIPA:美国最重要的生物识别隐私法? ↗
BIPA: The Most Important Biometric Privacy Law in the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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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争点:服务变更下的有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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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争点:服务变更下的有效同意
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 1.0 ↗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 (AI RMF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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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争点:生物识别信息的必要性与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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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rection desk / 纠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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